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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来刑一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卢宝刚诈骗、敲诈勒索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治池,卢宝刚,陈作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卢宝刚诈骗、敲诈勒索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来刑一终字第122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治池,曾用名卢列正,男,1975年出生。辩护人陈文东,男,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卢宝刚,男,1972年出生,1993年5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来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4年8月刑满释放。。原审被告人陈作繁,曾用名陈作诗,外号“十一”,男,1969年出生,199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合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3年4月8日因犯抢夺罪被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1994年8月刑满释放。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治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卢宝刚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作繁犯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卢宝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影响到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0)兴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兴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闭 删审 判 员  何玉坤代理审判员  杨解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姜新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