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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六金民二初字第0182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5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六安市金茂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蒋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金茂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蒋军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六金民二初字第01820号 原告:六安市金茂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解放北路金茂停车场内。组织机构代码78493485-5 法定代表人:许华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斐,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军,男,1973年3月6日生,汉族,安徽霍山县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系皖N×××××货车车主。 原告六安市金茂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军挂靠经营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安市金茂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安市金茂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5月16日,被告将其购买的皖N×××××货车挂靠在原告公司经营,双方签有挂户协议,协议就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原告为被告办理车辆的有关手续,办理车辆年检及证件审验,代缴车辆相关费、税。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不参加车辆年审,不办理车辆保险,已严重违约。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挂靠关系,被告限期将皖N×××××号货车过户出原告公司,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蒋军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5月16日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代办车辆入户、转户、年审、补证;代缴车辆相关费、税(费用由被告负责支付);被告方承诺,确保每年参加保险不中断、不脱保。如不及时续保、不按时年审,拖欠、偷漏国家费税,跑“黑头车”“白皮车”,不配合原告工作,合同自行终止。合同签订后,被告蒋军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参加车辆年审,不办理车辆保险,构成违约。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委托服务合同》、车辆行驶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蒋军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参加车辆年审,不办理车辆保险,构成违约。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解除车辆挂靠经营关系,原告的请求合法,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六安市金茂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皖N×××××号货车车主蒋军之间的车辆挂靠经营关系。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蒋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效成 审判员  马开功 审判员  何 琼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吴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