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0521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4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南通润风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陕西兆通国际经贸技术有限公司、闻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润风粉末冶金有限公司,陕西兆通国际经贸技术有限公司,闻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5210号原告南通润风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柴湾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峰、毕登科,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兆通国际经贸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李保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闻晖。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润风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兆通国际经贸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闻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润风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润风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润风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72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赵永亮打印:赵永亮校对:赵永亮2010年12月4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