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河执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周文富与何有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zz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河执字第1809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市xx区人,农民,住xx区xx镇xxx村。被执行人zz,男,成年,汉族,xx市xxx区人,农民,住本区xx镇xxx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河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为保证申请人权利的实现,防止财产流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xx所有的价值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洪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刘德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