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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河执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周文富与何有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zz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河执字第1809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市xx区人,农民,住xx区xx镇xxx村。被执行人zz,男,成年,汉族,xx市xxx区人,农民,住本区xx镇xxx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河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为保证申请人权利的实现,防止财产流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xx所有的价值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洪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刘德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