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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下执异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4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章鑫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鑫淼,万颖达,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杭下执异字第10号异议人章鑫淼。申请执行人万颖达。被执行人杜红。本院在执行万颖达诉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章鑫淼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章鑫淼称,杜红所欠债务系个人债务,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是错误的,要求解除冻结。本院查明章鑫淼、杜红系夫妻关系,杜红所欠款项系2008年至2009年消费美容产品及护理的欠款。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被执行人杜红进行美容消费是正常的消费需求,因消费美容产品及护理所产生的欠款,应认定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性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异议人章鑫淼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冻结的财产系其个人财产,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俊助理审判员 吴 昊助理审判员 周培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