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麟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0-12-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麟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贾某某,男,汉族,住该所。杨某某与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0)麟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耐心细致扎实的思想疏导工作,被执行人贾某某分两次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5000元,已执行标的35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麟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收取执行费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纪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