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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0-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缑玉琪与苟秦超、西安蓝翔工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缑玉琪;苟秦超;西安蓝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249号原告缑玉琪,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西安启铭自动化商贸有限公司经理。被告苟秦超,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人,西安蓝翎工贸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西安蓝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团结西路**。法定代表人江新疆,该公司董事长(未出庭)。委托代理人何秀峰,西安市莲湖区土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缑玉琪诉被告苟秦超、西安蓝翎工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缑玉琪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缑玉琪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缑玉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62.5元。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