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黄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0-12-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黄商初字第74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潘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告吴某某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环城东路68号(房产证号为台房权证黄字第××号)的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以防止被告转移财产,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某某与辛志兵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环城东路68号(房产证号为台房权证黄字第××号)的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