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佛法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0-12-3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徐小雄与XX途、陆志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雄,XX途,陆志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佛法民初字第38号原告:徐小雄,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佛冈县。被告:XX途,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从化市人,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陆志芳,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雄诉被告XX途、陆志芳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雄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途、陆志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小雄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对徐小雄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徐小雄负担。审判员 蓝森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向晓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