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0-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648号原告周某。被告王某,1970年10月10曰出生,系陕西省设备安装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0年12月31曰,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150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严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