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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民初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0-12-3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宣鹏云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姚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鹏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姚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民初字第2901号原告宣鹏云,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培高,诸暨市大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东路19—8号。负责人黄韬。被告姚洪,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宣鹏云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姚洪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宣鹏云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宣鹏云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宣鹏云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