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0-12-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良梅与缪达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梅,缪达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08号原告王良梅,女,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代理人吴志华,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唐柯平,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缪达可,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良梅与被告缪达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良梅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良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良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良梅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