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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博法民一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0-12-3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郭朝盛与刘南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朝盛,刘南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博法民一初字第1732号原告郭朝盛,男,汉族,现住博罗县。系惠州威博××制品厂总经理。身份证号码:×××5265。委托代理人戴明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博罗县。被告刘南方,男,汉族,现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4878。原告郭朝盛诉被告刘南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炳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戴明邦、被告刘南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朝盛诉称,被告在任职威博五金制品厂期间于2009年1月20日,2010年2月3日以个人种种理由向原告郭朝盛陆续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事后也无照约定从工资中扣除。被告于2010年5月份离职后迄今分文未还,请求判令:1、被告清偿债务人民币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刘南方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条,其真实情况是,原告郭朝盛亲口对被告刘南方说2008年年底有1万元的年资奖金。2009年1月20日,原告说2008年的年资奖现在由于厂方资金紧张,暂时不能兑现,不过可以先借款,年底作抵,返还借条。被告就立下借条,向原告借了1万元。2009年年底,被告要求取回借条,原告说借条丢失了,那1万元借款已经作为被告的年资奖了,借条有没有无所谓了。当时,由于被告在原告处工作,为了协调关系,被告也就没再要求原告出示书面证明,证明这张借条无效,该款已作为被告2009年的年资奖了。按《民法通则》中关于债权债务的规定,由于该借款与被告的年资奖相抵,那么被告与原告的借贷关系就不存在了。另称,原告提供的证据预支,其真实情况是按照厂方规定,并于2005年在厂方的春节联欢晚会上,原告郭朝盛表态,凡在厂方做满10年的员工,到时厂方给予奖励,当时给被告刘南方发了一枚8克的金币。2010年2月3日被告快做满12年,被告要求原告支付10年奖金。原告说现在资金紧张,先预支10000元,余下的等有钱再给,并要求被告立下预支条。因此,这笔钱是预支10年的奖金,不是借款,不用返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南方于2009年1月20日向原告郭朝盛借款10000元,并立下《借条》,内容:“承蒙郭总厚爱,特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此借款经协商不从工资中扣除”。2010年2月3日,被告刘南方向原告郭朝盛预支10年奖金10000元,并立下《预支》,内容:“尊敬的郭总,您好!今预支满十年奖金壹万元整,此奖金不从工资中扣除”。本院认为,被告刘南方向原告郭朝盛借款1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刘南方向原告郭朝盛预支10年奖金10000元,属于劳动关系范畴,不属于民间借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被告刘南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郭朝盛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被告刘南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炳兴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利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