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汕中法刑一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0-12-31
公开日期: 2020-06-01
案件名称
徐齐、苏靛爆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徐齐;苏靛;苏文德;苏木盛;郭城;李建国;孙来稳;郑振英;余瑞
案由
爆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汕中法刑一终字第43号原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齐,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初小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该市。因本案于2010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群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靛,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文盲,职业捕鱼,住该市。因本案于2010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辩护人毛敬文,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文德,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初小文化,职业捕鱼,住该市。因本案于2010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辩护人熊剑桥,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木盛,男,1961年9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文盲,职业捕鱼,住该市。因本案于2010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辩护人曾若男,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城,男,1960年2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文盲,职业捕鱼,住该市。因本案于201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1975年5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初小文化,职业捕鱼,住该市。因本案于2010年3月14日被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来稳,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文盲,职业务农,住该市。因本案于2010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振英,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住该市。因本案于2010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瑞,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文盲,职业务农,住该市。因本案于2010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齐、苏靛犯爆炸罪;苏文德、苏木盛犯爆炸罪、聚众斗殴罪;郭城、***、孙来稳、郑振英、余瑞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陆法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上列原审被告人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被告人徐齐、苏靛、苏文德、苏文盛伙同同案人徐竹瓜(另案处理),因港口村与梅田村之间村道公路发生争执纠纷,双方存在积怨矛盾。(1)2009年10月12日下午5时许,港口村将清理池塘挖出的泥土倒在与梅田村交界处,遭到梅田村民干部的制止并引起争执,双方发生用石头、玻璃瓶等互相对砸的事态。次日上午8时许,双方再次发生争执纠纷,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徐齐、苏靛、苏文德、苏木盛及徐竹瓜等人,持土制炸炮投向梅田村发生爆炸,造成梅田村民陈川、郑得、孙锦奋、彭昌等人的房屋、门窗、玻璃、油毛毡等财物被毁坏。经价格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24929.76元。(2)2010年2月28日晚上,梅田村与港口村因燃放烟花互相射向对方而再度引起两村矛盾激化。至同年3月8日上午,梅田村的被告人孙来稳、郑振英、余瑞及其他村民,持散珠枪、土制炸炮和铁串等工具冲进港口村过程中,港口村的被告人苏文德、苏木盛、郭城、***及其他村民持散珠枪、土制炸炮及钢管等工具围堵在村旁的地方,双方互向对方开枪击发并互相对砸石头、汽油瓶和土制炸炮。致梅田村林樟重伤,伤残七级;孙章、彭陆川轻伤。港口村郭汉雄、苏青、苏杰锋重伤,伤残均为七级;***、郭汉坤、李发、苏景彬、徐明波、徐文填、陈文胜、苏建超、苏伟民、苏建炳轻伤,徐福、苏文忠、苏碧、郭伟雄、徐文利、徐乃戊均属轻微伤。港口村房屋被毁坏价值人民币24323.89元。①上诉人徐齐上诉称,其没有参与2009年10月12日至13日梅田村与港口村的斗殴事件,案发时其不在现场,在广州苏河家里,原审以爆炸罪判其有期徒刑六年纯属冤枉,请求二审还其公道。其辩护人提出,原判以爆炸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六年,证据严重不足,两村发生斗殴时,上诉人在广州,不在现场,请求二审查明事实,撤销原判,宣告上诉人无罪。②上诉人苏靛上诉称,其没有参与两村的斗殴,原审以爆炸罪判其有期徒刑六年冤枉,请求二审主持公道,还其清白。其辩护人提出,原审认定上诉人犯爆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罪。③上诉人苏文德上诉称,其没有参与爆炸及聚众斗殴,原判以2罪合并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6个月冤枉,请求二审法院主持公道,还上诉人清白。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2009年10月8日随船出海打鱼,至同月15日才回来,因此,2009年10月13日两村发生的械斗事件,上诉人根本不在现场;2010年3月8日发生的斗殴,系梅田村民冲击港口村,港口村民奋起反抗保卫家园,上诉人的行为不仅没有构成聚众斗殴罪,反而是正当防卫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宣告上诉人无罪。④上诉人苏木盛上诉称,原审部分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上诉人主观上没有爆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爆炸的行为,故不构成爆炸罪。2010年3月8日两村的斗殴事件系梅田村民在港口村民毫无防备的状态下主动挑起的事端,上诉人等为了保护村民不得不予以还击,属正当防卫,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罪。其辩护人所提辩护观点与上诉人一致。⑤上诉人郭城、***均不服原判上诉称,原审判决未尊重客观事实,在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草率认定上诉人参与聚众斗殴,并以聚众斗殴罪判处上诉人各有期徒刑四年实属冤枉,请求二审主持公道,还其清白。⑥上诉人孙来稳、郑振英、余瑞不服原判均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对上诉人免除处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陆丰市人民法院(2010)陆法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陆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骆金声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钟荣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少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