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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12-3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孝义、董杨贞与范传柱、张真珍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义,董杨贞,范传柱,张真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31号原告:张孝义,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董杨贞,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范传柱,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张真珍,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张孝义、董杨贞诉范传柱、张真珍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孝义、董杨贞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真珍所有的鲁NXXX**号小型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真珍所有的鲁NXXX**号小型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