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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执民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0-12-3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志贵与余文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志贵,余文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民字第1203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贵。被执行人余文锋。申请执行人张志贵与被执行人余文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台仙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限被告余文锋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志贵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6月1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志贵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文锋在本县金融系统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台仙执民字第120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坦友审 判 员  王相炎代理审判员  卓春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江 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