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0-12-3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阮水迪与慈溪市诚牌电器有限公司、余君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水迪,慈溪市诚牌电器有限公司,余君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918号原告:阮水迪,女,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市诚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屠永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利权,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君芬,女,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水迪诉被告慈溪市诚牌电器有限公司、余君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君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水迪撤回对被告余君芬的起诉。审 判 长 许建素人民陪审员 陆建明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