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行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0-12-31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徐杏锋与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温瑞行初字第117号原告徐杏锋。委托代理人邬宏威。被告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法定代表人池万好。委托代理人许乙川、郑瑞梓。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杏锋诉被告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杏锋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杏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杏锋负担。审 判 长 陈建昌人民陪审员 叶其仁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江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