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侯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0-12-31
公开日期: 2019-12-06
案件名称
曾智军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曾智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武侯刑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智军,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成都市锦江区。1999年3月23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0年8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0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0)第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智军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曾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3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曾智军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在本市武侯区簇桥簇锦北路建设银行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由曾智军望风,另一人撬锁,共同盗窃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都市风牌TDL-106-B型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05元。后被告人曾智军在驾驶赃车逃跑的过程中被公安干警挡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的指控证据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材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及物证照片;被告人户籍及前科材料;鉴定结论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智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同时公诉机关根据案情提出对被告人曾智军判处六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曾智军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盗窃罪的事实、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被告人曾智军未向本院提出量刑请求。 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智军犯盗窃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智军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智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赃物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曾智军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经本院审查,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智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9月29日起至2011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刘 佳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欧超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