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0-12-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德胜与茂名市茂南区洪源造纸厂劳动争议���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胜,茂名市茂南区洪源造纸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127号原告:李德胜,男,195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邹国宁,男,39岁,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周志斌,男,37岁,汉族,住高州市。被告:茂名市茂南区洪源造纸厂,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低山农场。法定代表人:朱林宽,厂长。委托代理人:朱劲才,男,192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案由:劳动争议。原告诉称:由于被告���营不善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自2008年5月至2008年9月的工资至今未支付,有工资表为证。由于被告的厂房和设备已被法院查封拍卖,有偿还工人工资的能力,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5月至2008年9月拖欠的工资共7500元;2、被告支付起诉的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茂名市茂南区洪源造纸厂拖欠原告李德胜的工资7500元,被告定于2011年1月2日前付清给原告李德胜;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茂名市茂南区洪源造纸厂负担。另5元退还原告李德胜。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美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