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埇民一初字第04158号
裁判日期: 2010-12-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宿州市新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和东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新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刘和东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埇民一初字第04158号原告宿州市新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宿州市淮河中路88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刘和东,男,汉族,1977年5月20日,高中毕业,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宿州市三里湾(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原告:宿州市新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和东(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何庆红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州市新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刘和东,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其诉讼代理人:(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宿州市新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诉称,(概诉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刘和东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久华何庆红何庆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晓 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