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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民终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0-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少云与王成义、韦一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成义;陈少云;韦一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9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少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一东。上诉人王成义为与被上诉人陈少云、韦一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王成义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告知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截至2010年12月31日王成义未缴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成义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成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杜月婷代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温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