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民终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0-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少云与王成义、韦一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成义;陈少云;韦一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9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少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一东。上诉人王成义为与被上诉人陈少云、韦一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王成义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告知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截至2010年12月31日王成义未缴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成义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成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杜月婷代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温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