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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0-12-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三圣荷塘月色生态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雷诺传媒机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三圣荷塘月色生态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雷诺传媒机构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163号原告成都三圣荷塘月色生态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万福村九组。法定代表人李志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应涛,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鹏之,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四川雷诺传媒机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住一环路南三段51号。法定代表人雷章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莉,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钟丹霞,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三圣荷塘月色生态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雷诺传媒机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三圣荷塘月色生态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三圣荷塘月色生态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三圣荷塘月色生态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945元,由原告成都三圣荷塘月色生态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谢 婷人民陪审员  胡士戎人民陪审员  黄玉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孝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