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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五民一重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0-12-31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郭红军与张耀喜、张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军,张耀喜,张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五民一重初字第0009号原告:郭红军,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五河县医药总公司职工,住五河县。被告:张耀喜,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业,住五河县。被告:张忍,男,1988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红军与被告张耀喜、张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红军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郭红军负担。审判长  杨敬会审判员  杨代昌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