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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寿商初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0-12-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杨某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杨某某,邓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寿商初字第327-2号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邓某某。委托代理人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已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人民币172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叶    碧    川代理审判员 刘晓敏人民陪审员郎有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