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0-12-3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李某某,女,1968年7月11日生。被告赵某某,男,1969年2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菊叶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卓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