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0-12-3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华建迪与屠永泰、范才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建迪,屠永泰,范才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1050号原告:华建迪,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屠永泰,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诚牌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利权,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才其,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建迪诉被告屠永泰、范才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才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建迪撤回对被告范才其的起诉。审 判 员 许建素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 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