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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某民初字第3267号

裁判日期: 2010-12-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某;楼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某民初字第3267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被告楼某。原告孙某为与被告楼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金星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被告楼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6月9日在义乌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0月28日生儿子孙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造成双方某某分居。被告也对这样的婚姻感到失望,2010年8月24日,被告起诉离婚,因未缴纳诉讼费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为此,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孙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被告楼某辩称,原、被告还是有感情的。平时双方虽有争吵,但无根本的利害冲突,双方的婚姻还是可以维持的。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恋爱后于2006年6月9日在义乌市民政局婚姻处登记结婚。同年10月28日生儿子孙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不睦。2010年8月24日,被告曾起诉离婚,因未按期缴纳诉讼费被本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有:坐落于义乌市××街道××区××号、××街××号店面二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起诉状、本院(2010)金某廿三里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裁定书、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预售房产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某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近年来双方虽有矛盾,但无根本的利害冲突,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多为年幼的儿子着想,双方还是能够和好的。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洪金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剑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