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泰民执字第828-1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陶茂糯与郑立铨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茂糯,郑立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民执字第828-1号申请执行人陶茂糯。被执行人郑立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温泰三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立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陶茂糯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本金210000元从2009年1月25日起计算至2010年2月13日、本金200000元从2010年2月14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0年9月19日止;自2010年9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99元、执行费41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立铨在泰顺县下洪乡道观后村有房屋一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立铨所有的坐落在泰顺县下洪乡道观后村的房屋一间(土地证号:泰土资农建字(2010)第003**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的房屋予以拍卖以清偿债务。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成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景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