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崂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青岛市崂山区天缘工贸有限公司与李子慧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崂山区天缘工贸有限公司,李子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崂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天缘工贸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永世,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李子慧,男,1968年8月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青岛市崂山区天缘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子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传票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崂民三商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丰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