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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苏卫星与章昌共、章昌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卫星,章昌共,章昌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475号原告:苏卫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211241614,住苍南县龙港镇梧桥村411号。被告:章昌共,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606171336,住苍南县龙港镇章家楼村174号。被告:章昌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307281375,住苍南县龙港镇章家楼村174-2号。原告苏卫星为与被告章昌共、章昌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苏卫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昌共、章昌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卫星起诉称:二被告系兄弟关系。2009年6月19日,被告章昌共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于2009年8月10日前还清,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章昌共拒绝还款。后该笔借款由被告章昌楷在借条上签名确认作担保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章昌共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09年8月10日起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2.被告章昌楷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苏卫星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及二被告的人口信息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章昌共向原告借款的金额及还款时间;被告章昌楷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章昌共、章昌楷均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均未提供证据。上列证据经庭审出示,本院审查后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均系来源于公安机关的用于证明公民身份情况的有效证件和证明,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能证明原告据此主张的待证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2系由二被告签名的用于证明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能证明被告章昌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章昌楷为该借款作担保等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9年6月19日,被告章昌共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苏卫星借款100000元,约定于2009年8月10日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章昌共仍未还款。后应原告要求,由被告章昌楷在借条上签名确认作担保人,对该笔借款作连带责任保证,章昌楷又于2010年10月25日在借条上“章昌楷”右边填写“2010.10.25”。然对该笔借款,二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成立的借款关系及保证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向被告章昌共交付款项,被告章昌共理应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原告借款。被告章昌共未按期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章昌共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并自逾期之日起赔偿利息损失,符合规定,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章昌楷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负有连带清偿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章昌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苏卫星借款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09年8月10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章昌楷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章昌共、章昌楷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1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书乐链接: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