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史张飞与俞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张飞,俞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526号原告:史张飞,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华军,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志芳,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张飞诉被告俞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张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史张飞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俞朝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熊科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