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西安金汇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赵晓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金汇典当行有限公司,赵晓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雁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金汇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西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吴春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晓晞。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西安金汇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晓晞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西证经字第3111号公证书及(2009)西证执字第274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赵晓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其未自动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晓晞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20号华晶商务广场B座23层房屋一套,并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套房屋予以评估准备拍卖。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按照协议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欠款2608500元,并已履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晓晞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20号华晶商务广场B座23层房屋(产权证号:105010409-67-1-123**)的查封措施。二、西安市公证处(2009)西证经字第3111号公证书及(2009)西证执字第274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兰 喆执行员 杨李华执行员 邹姣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磊打印:扈艳红校对:高磊2011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