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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任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0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职工。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农民。上诉人任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某以自愿服从原判为由,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任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顾玉华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建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