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东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俞银东、彭银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俞银东,彭银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商初字第79号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王鹏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金玲,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职工。被告俞银东,个体。被告彭银根,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俞银东、彭银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7元,减半收取20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俊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雯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