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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西民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安徽新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海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西民二初字第00019号原告:安徽新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育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霞,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海波,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新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新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邓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