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商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胜与陈苏娇、胡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陈苏娇,胡长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680号原告:刘胜,乐清市人,住乐清市柳市镇阳头路**弄**号。委托代理人:黄晓歌,乐清市人,乐清市柳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乐清市柳市兆丰西路24号。被告:陈苏娇,乐清市人,住上海市闸北区宝山路***弄**号****室。被告:胡长征,住乐清市柳市镇新市街39号。原告刘胜与被告陈苏娇、胡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胜的委托代理人黄晓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苏娇、胡长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胜起诉称:被告陈苏娇与被告胡长征系夫妻关系。2008年6月2日,被告陈苏娇因经商缺资向原告借款169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借款169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该欠据成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二被告分文未还。故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苏娇、胡长征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69000元及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判决履行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及二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以证明被告陈苏娇与被告胡长征系夫妻关系及原告、二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2、2008年6月2日的欠款欠据一张,以证明2008年6月2日,被告陈苏娇向原告借款169000元的事实。被告陈苏娇、胡长征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因被告陈苏娇、胡长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与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经审核,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原告提供的证据2领款收据上借款金额大写金额为壹拾陆万玖仟元正,小写为¥16900,在庭审中原告认为欠款欠据的文字均系被告陈苏娇所书写,因此本院结合相关欠款欠据的文字材料,确认本案的借款金额为169000元,领款收据上小写金额系文字笔误。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陈苏娇与被告胡长征于1989年12月6日登记结婚。2008年6月2日,被告陈苏娇向原告刘胜出具欠款欠据一张。该欠款欠据载明:今欠刘胜计人民币壹拾陆万玖仟元正(¥16900),欠款事由现金借款,欠款日期2008年6月2日,欠款人陈苏娇。庭审中,原告认为欠款欠据上的文字系被告陈苏娇亲笔所书写。但欠款欠据上没约定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被告陈苏娇向原告刘胜借款,由被告陈苏娇出具的欠款欠据为据。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本案中借款金额虽大小写不一致,原告认为欠款欠据上金额的文字系被告陈苏娇亲笔所书写,本院确认应以大写金额为准。因此,被告欠原告借款169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被告没有约定利息,故视为不支付利息。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还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陈苏娇、胡长征共同偿还借款169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苏娇、胡长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苏娇、胡长征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胜借款169000元及利息(以169000元从2010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陈苏娇、胡长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士威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陈文珍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贾炎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