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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运民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志强与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原沧州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柱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强,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原沧州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柱田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运民二初字第46号原告周志强,男,汉族,1978年9月8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回增亮,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原沧州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磊,该公司总经理。企业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西环北路。委托代理人冯立,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柱田,男,55岁,住沧州市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强诉被告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王柱田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强撤回起诉。诉讼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桂玲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培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