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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庞院峰与茹龙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院峰,茹龙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529号原告庞院峰。被告茹龙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庞院峰诉被告茹龙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院峰于2010年12月30日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院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院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69元,退付原告169元。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