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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戴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刑初字第14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4年7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5月2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0)1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元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7、8月份,被告人戴某伙同杨某甲(已判)在瑞安市天鹅湖桑拿中心三楼9999包厢内摆设赌窝,纠集李某、彭某等人以“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押庄家赢的下注额的5%抽取头薪,摆设赌窝5、6天,共抽取头薪10万元左右。2010年5月28日,被告人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徐某、孙某、薛某、林某、陈某甲、刘某、彭某、陈某乙、李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11年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卫国人民陪审员  宋微微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虞纯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