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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高民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吴峰与张宝健、吴进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峰,张宝健,吴进军,乔金铎,刘会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吴峰。委托代理人孙国腾,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宝健。被告吴进军。被告乔金铎。被告刘会林。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卢鹏程,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负责人李献民,经理。原告吴峰与被告张宝健、吴进军、乔金铎、刘会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吴峰于2010年12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 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艳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