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滨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杨全存与徐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滨民监字第1号原告杨全存与被告徐英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杭滨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目前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王美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佳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