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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一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0109号原告王某某(昌图县宝力镇维国电焊修理部业主),男,1977年1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昌图县宝力镇街内。被告李某,男,农民,住昌图县七家子镇二河村民委*组。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国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明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