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行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1)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与宁波市北仑蓝天造船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宁波市北仑蓝天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甬仑行审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长江路1166号。法定代表人梁国林,局长。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蓝天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峰神马岛。法定代表人郑先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0年5月4日作出的环监费核字(2009)W0910-C375-006(2009年10-12月)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环监费核字(2009)W0910-C375-006(2009年10-12月)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通知单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并于2010年5月10日,送达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蓝天造船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环监费核字(2009)W0910-C375-006(2009年10-12月)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环监费核字(2009)W0910-C375-006(2009年10-12月)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献军审 判 员 徐万鑫代理审判员 蒋益芬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