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临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杭州××天地××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杭州××天地××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民初字第40-2号原告俞某某。被告杭州××天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诉被告杭州××天地××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0)杭临民初字第40-1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告杭州××天地××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中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0年12月29日,被告杭州××天地××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杭州××天地××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并由案外人金夏珍向本院缴纳保证金2050000元为被告杭州××天地××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杭州××天地××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杭州××天地××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中人民币2000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桂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健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