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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无民初字第02585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丁红与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红,张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2585号原告:丁红,女,汉族,现住无为县。被告:张进,男,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红与被告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红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丁红负担。审判员  胡永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