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无民初字第02585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丁红与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红,张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2585号原告:丁红,女,汉族,现住无为县。被告:张进,男,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红与被告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红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丁红负担。审判员 胡永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