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台民终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杨某某与上诉人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与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与上诉人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民终字第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智敏,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牟秀军,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区院桥镇××路××号。法定代表人:金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智敏,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某某与上诉人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09)台黄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蔡智敏、牟秀军,上诉人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智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09)台黄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984元,退还给上诉人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乐美峰审 判 员 赵 勇代理审判员 汤坚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郭巧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