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司与诸暨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司,诸暨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393号原告:诸暨市××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委托代理人:方某某。被告:诸暨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陈家村。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司与被告诸暨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本案被告诸暨市××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文书,以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