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泰执民字第844-1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陶爱娟与魏瑞忠、陈晓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陶爱娟,魏瑞忠,陈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844-1号申请执行人陶爱娟。被执行人魏瑞忠。被执行人陈晓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温泰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陶爱娟等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瑞忠、陈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魏瑞忠、陈晓春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魏瑞忠、陈晓春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卫忠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景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