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3445-1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亚民与杨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明,杨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445-1号原告李亚明。委托代理人王海峰。被告杨磊。委托代理人赵门利、惠红林,均系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保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81号北方地产大厦12A。诉讼代表人凌运海,该公司负责人、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洋。本院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2010)长民初字第344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杨磊已全部履行了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3445号民事判决书对自己判处的赔偿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京MA65**号“捷达”牌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亮 更多数据: